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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2010年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公布
2010-06-22 11:57:37 来源:
青海省高法、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《青海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》,该文件自6月1日起执行。5月3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在公安机关调解时,仍按上一年度标准执行。
青海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为:
1、职工平均工资(年/人)33561元。
2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(年/人)12691.85元
3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(年/人)8786.52元
4、农牧民人均纯收入(年/人)3346.15元
5、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(年/人)3243.5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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